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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续推动校外训练标准管理,烟台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校外训练监管行政法律,依法查处校外训练范畴违法
为继续推动校外训练标准管理,烟台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校外训练监管行政法律,依法查处校外训练范畴违法违背相关规定的行为,现挑选部分违法典型事例予以曝光,请广阔家长和学生警醒防备,请校外训练组织标准办学,一起保护校外训练商场的杰出生态。
1.烟台锋之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获得办学答应擅安闲莱山区科技大路10045号内301号展开书法训练。2024年6月莱山区教育和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训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中止办学、交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4030元。
2.海阳市慧雅学生保管中心未获得办学答应擅安闲海阳市行村镇行村小学路口北150米展开学科训练。2024年8月海阳市教育和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训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责令中止办学、交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6000元。
3.莱州市府前东街侯晓丽餐饮部未获得办学答应擅安闲莱州市府前东街文峰中学对面展开学科训练。2024年8月莱州市教育和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训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中止办学、交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10600元。
4.徐某伦未获得办学答应擅安闲龙口市徐福大街吉利拉面馆东侧展开学科训练。2024年10月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训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责令中止办学、交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3200元。
5.姜某川未获得办学答应擅安闲龙口市东莱大街试验路8号展开学科训练。2024年10月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训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责令中止办学、交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4756元。